兰仲案例 工程虽已竣工但未结算发包人以此为由拒不付款承包人如何维权?尊龙凯时官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5-01-12 05:35:14

  2020年7月,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公司签订了《石材养护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甲公司对被申请人乙公司装修石材进行养护施工,养护面积为酒店内所有装饰部位大理石,综合单价65元/平方米,施工工期60天。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在双方分阶段共同测量核算后由发包方按比例支付,申请人甲公司全部完成施工时,被申请人乙公司需在七日内进行完工验收并确认工作量,如逾期,则视为验收合格。

  施工过程中双方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共同对申请人施工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测量核算,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单方核算出的工程量16305平方米不予认可,申请人遂向本会提请仲裁。后仲裁庭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申请人所完成的工程量合计为14608㎡,案涉工程的总价款为949520元。除去双方共同认可的已支付工程价款618000元,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程价款331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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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乙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甲公司支付工程款331520元及以3315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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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因工程验收和结算不及时产生纠纷较为普遍。根据建设工程行业惯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约定由发包方预留一部分工程尾款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结算后一定期限内支付,但在实践中,很多业主在施工完毕后无故不配合验收结算,导致工程尾款久拖不决,造成工程承包方“施工时流汗、催款时流泪”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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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申请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按约完成施工内容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余款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但因双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竣工验收结算,故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可以按照造价鉴定机构确定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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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工序多,履行过程中常发生设计变更、工期延误等情况,导致工程款结算周期长,施工单位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本会建议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一定要加强合同管理,规范设置结算条款;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要及时申报工程量,做好工程结算,及时收集保存证据,提前应对可能发生的纠纷;在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行业规范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通过发函等形式及时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